报销条件
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相应的级别标准给予报销。大学生假期返乡期间在户籍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相应的级别标准给予报销。
直接办理结算的医院
目前,市中心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南浔区人民医院、九八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浙北明州医院、安吉县人民医院、安吉县中医院、安吉健恒糖尿病医院10家医院纳入长三角地区跨省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范围。
办理流程
异地安置人员在异地发生费用,须自己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凭参保人员医保IC卡、医保证历本、门诊病历(住院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有效发票及医疗收费项目明细汇总清单,到医保中心进行报销结算。
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在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或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药)费用,报销50%;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60%。同一医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额在职人员为960元、退休人员为1080元。
为方便异地安置人员和长期驻外职工异地就医,经本人申请,并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可发给每月70元的门诊包干费,个人账户不再划入。选择门诊医疗包干待遇的人员,在同一医保年度内不得变更。
住院起付标准为:同一医保年度内(医保年度统一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第一次住院的,市内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800元;从第二次住院起,不再设起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累计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部分,在职人员报销80%、退休人员报销85%;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至6倍部分,在职人员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上部分,在职、退休人员均报销90%。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在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或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药)费用,报销50%;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60%。同一医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额在职人员为960元、退休人员为1080元。
注:在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按本规定衣裳执行。因病情需要确需到外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5%后,再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本规定以上的比例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