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停产停业损失指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损失期限等因素予以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补偿的标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7%计发。
2.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生产经营者应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确保真实有效。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生产经营者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另:生产经营者承租、借用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者自行依法解决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