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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关于进一步明确医保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06 15:57: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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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关于进一步明确医保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一、统一市内门诊慢特病病种结算方式根据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门诊慢特病病种结算方式要求,省“智慧医保”系统上线后,凡是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进行门诊慢特病就诊时(《门诊慢特病病种及国家码》),需统一市内门诊慢特

关于进一步明确医保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

一、统一市内门诊慢特病病种结算方式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门诊慢特病病种结算方式要求,省“智慧医保”系统上线后,凡是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进行门诊慢特病就诊时(《门诊慢特病病种及国家码》),需统一市内门诊慢特病病种结算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一)门诊慢性病病种结算方式

1、纳入慢性病病种门诊管理的参保人员需进行认定备案,可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或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定备案,也可由医保经办机构认定备案,如参保人员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慢性病病种的,需进行全部慢性病病种的多条备案。

2、参保人员因慢性病病种就医时,产生的属于慢性病病种范围的费用,定点医药机构上传的医疗类别为“门诊慢性病”(医疗类别代码值140104);上传的慢病病种国码需和备案的病种国码一致;医院端需做好第一诊断ICD-10编码和国码的映射(《门诊慢特病ICD-10医保2.0版和国家编码映射表》)。

3、符合上述条件的该笔费用纳入门诊慢性病结算,否则按普通门诊或药店购药结算。

(二)门诊特殊病病种结算方式

1、纳入特殊病病种门诊管理的参保人员需进行认定备案,可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认定备案,也可由医保经办机构认定备案,如参保人员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病病种的,需进行全部特殊病病种的多条备案;

2、参保人员因特殊病病种就医时,产生的属于特殊病病种范围的费用,定点医药机构上传的医疗类别为“门诊特殊病”(医疗类别代码值140201);上传的特病病种国码需和备案的病种国码一致;医院端需做好第一诊断ICD-10编码和国码的映射(《门诊慢特病ICD-10医保2.0版和国家编码映射表》);

3、符合上述条件的该笔费用纳入门诊特殊病结算,否则按普通门诊或药店购药结算。

二、明确企退人员体检事项

2021年湖州市本级企退人员体检至2022年6月30日结束,因省“智慧医保”系统暂不支持直接刷卡结算,请各承接体检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体检发票,由参保人至医保经办窗口报销。后续体检事项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三、明确定点医药机构费用审核及月度预拨事项

因省“智慧医保”系统定点医药机构费用审核结算相关功能还未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将暂停阳光平台申报,审核业务延后。

2022年1月起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医保经办机构以医保系统数据为准按比例按月给予预拨,待新系统功能完善后再进行审核补扣款及正常月度结算。

四、明确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结算方式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精神疾病诊疗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产生的属于基本抗精神病药物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医疗类别为“门诊精神病”(医疗类别代码值110106);省“智慧医保”系统暂不支持同时结算非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否则系统无法结算。

五、相关要求

请各定点医药机构高度重视,及时通知到位,医保、信息等部门协同配合,做好对参保人员的解释工作及应急举措,确保省“智慧医保”系统顺利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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