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
市区所有用人单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时间
1.普通职工
用人单位办理新入职人员参保登记的时间可以为上月、当月,但不得早于单位医保开户时间;办理中断的时间只可为当月,且办理中断时职工医保费需足额到账。
2.灵活就业人员
①本统筹区户籍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或参保中断的时间只可为当月,且办理中断时职工医保费需足额到账。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参保后三个月内续保的,允许从提出申请的时间往前推2个自然月参保,完成缴费的医保待遇正常享受。
②非本统筹区户籍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职工医保在本统筹区实际缴费满十年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参保起始时间为提出参保申请的当月。
③灵活就业人员处于在保状态且基本医疗费足额到账的,本统筹区用人单位可从上月、当月为其办理在职职工参保登记手续。
医保缴费
1.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4%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7.5%为基本医疗保险费,0.9%为生育保险费);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职工工资由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组成;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由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组成。
2.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9.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7.5%划入统筹基金,2%划转个人账户)。
3.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4.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