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物业费提取公积金
适用范围
适用于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湖州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
申请条件
申请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还清的可以提取。
只限于提取支付申请人及其配偶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套自住住房的物业费(含同一小区汽车库或汽车位)。
只限于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如房屋另有共有产权人的,任何一方只要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都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申请提取时间的规定
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为方便缴存职工,从2014年起,该政策实施后一直未提取的,在时间上可以合并提取。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按还清后次月计算。
申请提取额度
每次申请提取金额为一年及以上实际支付的物业费。
提取金额上限按市公布的普通住房最高住房面积与物业费标准执行。目前最高每年不超过3456元(按市公布的普通住房上限144平方米×12个月×物业服务费2元/平方米计算)。
支付金额低于最高标准的按实际金额提取,即物业费的发票金额(金额提至元)。
申请办理材料
身份证明
物业费税务发票
申请人名下建、工、农、中行或其他银行借记卡
房屋所有权信息
婚姻信息
4、5信息要素通过数据共享获得,作为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依据,如以上信息无法共享获得,个人可以提供书面材料办理。
物业费发票开票要素提醒
发票显示的户名和地址要求与不动产权证上显示一致,地址描述详尽。
发票内容显示为“物业费或物业管理费”。
车位、车库有涉及物业费的,需与提取住房同一小区且同产权人,发票上内容需显示“物业费”。
发票需显示支付期限(xx年xx月至xx年xx月)。
可以使用电子发票,需事先打印。
办理方式
申请人需携带上述材料每年到市民中心窗口或银行受理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