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24 14:41: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湖州交通运输审批服务,湖州交通运输审批问题,疫情防控期间,关于湖州交通运输审批服务的问题解答
内容简介
交通运输审批服务窗口何时恢复现场办理?疫情期间有无其它申报方式?答:全市交通运输审批服务窗口已于2月3日正式开启,主要接受网上申报、手机APP申报和急办件预约办理。2月17日起,交通运输审批服务窗口在前述办理方式的基础上开展预约现场办理,需要到现场
交通运输审批服务窗口何时恢复现场办理?疫情期间有无其它申报方式?
答:全市交通运输审批服务窗口已于2月3日正式开启,主要接受网上申报、手机APP申报和急办件预约办理。2月17日起,交通运输审批服务窗口在前述办理方式的基础上开展预约现场办理,需要到现场办理业务的市民可以通过电话预约咨询办理。
疫情防控期间,倡导鼓励市民通过网上申报、手机APP申报方式办理业务,企业和群众可以通过电脑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 www.zjzwfw.gov.cn、手机登录“浙里办”APP或“浙里办”综合交通服务专区进行网上申报。“浙里办”APP下载链接:
湖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统一预约电话:
0572-2213600、0572-2323789。
全市各级交通运输审批服务窗口咨询电话:
市本级咨询电话:0572-2550660(公管)、0572-2506970(港航)、0572-2042785(运管)
吴兴区咨询电话:0572-2559691
南浔区咨询电话:0572-3651100
长兴县咨询电话:0572-6237307
德清县咨询电话:0572-8072472
安吉县咨询电话:0572-5205217
道路运输证件(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将要到期了,疫情防控期间,怎么办理换证?
答: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证件期限届满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实行延后注销期限,可在疫情结束后30日内申请办理。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输证刚刚到期,现在车辆还能不能上路经营,会不会被处罚?
答: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年度审验、道路运输证换证、班车和包车经营权到期延续、从业资格证到期换证等业务,因疫情原因暂时无法办理的,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再办理。疫情期间,交通运输部门不对此类企业、车辆和人员进行处罚。
原计划近期参加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什么时候可以参加考试?
答:目前,全市范围内的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线下继续教育都已经暂停,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延期办理,恢复时间另行告知。
疫情期间包车业务审批如何办理?
答:包车业务仍旧通过网上申请办理。日常包车业务须同时在网上申请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
同时,为做好“三返”运输保障,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市交通运输局成立了工作专班,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0572-2045040,随时服务有跨省返工人员运输需求的用工企业,及时帮扶解决运输企业包车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制订了客运包车企业和运力清单,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以保障返岗运输需求。接运工人的包车客运实行快审快批,实时签发电子《农民工返岗运输车辆通行证》和包车牌,由承运企业自行通过网络下载打印。
现在是否可以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有什么限制条件吗?
答: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由于疫情管控原因,跨省超限运输许可由交通运输部审批并征求沿线各省意见,跨市超限运输许可须征求涉及地市意见。跨省业务通过“全国跨省大件联网审批”APP、其他业务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手机APP进行申请,经审批核准后,严格按照交通运输、等部门规定的路线实施运输。
疫情期间如何办理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相关经营证书到期换证?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国内水路运输证件办理工作的公告》,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和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可暂不换证,证书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首次投入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的船舶、达到特别检验船龄或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以及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发生变更的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申领、注销、换发等手续。
船舶、船员有关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员任职证书等)马上就要到期了,船舶年审时间也快到了,现在人和船都在外地,如果逾期了再来办会处罚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船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签(核)发的船舶、船员、船公司等相关证书,如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且无法按期办理年检、审核或者换发的,可延期办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四类重点船舶”(即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和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船舶,如船舶检验证书到期但由于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检验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安全自查,及时向船舶检验机构提交自查报告并对自查报告负责。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认真审查自查报告,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指导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整改,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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